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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欠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7-22 12:15:53 来源: 点击:329

若用各种手段如转移财产、逃匿等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在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绝支付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独立处罚金


欠薪

随着讨薪者的增多,对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讨薪过程中,是否可以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呢?那么,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


若用各种手段如转移财产、逃匿等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在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绝支付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独立处罚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单位犯有前款罪行,将会被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两款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当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时,应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应根据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 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


3. 安排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